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维护劳务作业发、承包双方以及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工程计价活动。
第四条 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构成。
(一)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二) 管理费: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 利润: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预期(获得)的盈利。
(四) 规费: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工程全部承包额扣减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建安工程营业税(包括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下同),并应就所分包劳务作业为劳务作业承包人代缴建安工程营业税;劳务作业承包人自行缴纳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应计入劳务分包工程造价。
第六条 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按照下述程序确定:
(一) 列项并计算工程量;
(二) 计算项目人工费单价;
(三) 确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
(四) 确定规费费率;
(五) 计算劳务分包工程造价。
具体详见劳务分包计价程序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
第七条 劳务分包工程量按设计图纸和广东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八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明确劳务作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和提供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可以编制最高报价值(标底)。劳务作业发包最高报价值(标底)的编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项目人工费单价,依据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消耗量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确定。
(二) 管理费费率,按分包工程人工费的8%计取。
(三) 利润率,按分包工程人工费的4%计取。
(四) 规费,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根据劳务作业发包人提供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参照现行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一条 劳务作业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劳务分包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造价及其调整事宜。
施工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规定的,劳务人工单价应予调整。
第十二条 规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入劳务分包工程造价。
劳务作业发包人已为劳务分包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务分包工程不再计取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工作或提供的零星材料、施工机械(机具除外)、周转性材料(模板、脚手架等)等,由双方协商并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工程结算应按照劳务作业承包人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工作)确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劳务分包计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定期发布劳务价格信息,作为劳务分包计价和确定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工程计价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无证从业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发、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计价,编制劳务分包计价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后附:
附件1、劳务分包计价程序表
附件2、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汇总表
附件3、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