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安字〔2007〕10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从真正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切身利益、保障建筑工人人身安全和健康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罚:
(一)没有向建筑施工人员及时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采购并配发不合格、超过使用期限、无安全标志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筑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建筑施工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按《通知》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建筑施工人员采购和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建筑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凡没有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建筑施工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五、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