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颁布部门】 铁道部
【颁布时间】 1992-06-05
【实施时间】 199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铁道部客运规章汇编4—1—2页“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一千五百元”改为“两万元”。
二、旅客意外伤害事故凡1992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发生的,均接新标准赔偿。
三、对发生的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车站应本着对旅客负责的精神,尽快将受伤旅客送医院救治,不得推诿拖延,贻误救治时机。处理事故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办理赔偿,使旅客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