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建筑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权力编号nj25jg-qt-0003
是否收费否
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