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定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59号部长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07]24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建设厅冀建〔2007〕663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保定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
各县(市)建设局、保定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分别负责各县(市)及市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领导,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力度和透明度,保定市建设局成立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保定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保定市建设局主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城建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金属门窗、起重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建筑市场管理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主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的副局长
保定市建设局纪检书记
成 员:保定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科技教育处处长
保定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保定市建设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
保定市清欠办主任
保定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保定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处长
保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保定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站长
保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保定市墙改节能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保定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评审委员会、保定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评审委员会。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科技教育处处长兼任。委员若干名,由有关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详见附件一)保定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建筑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处长兼任。委员若干名,由有关专业资质评审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年度轮换制。
第四章 资质申请
第十三条 资质许可权限: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保定市建设局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市区企业到市建设局,各县(市)企业到各县(市)建设局进行资格预审。经考核合格后,凭建设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按程序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进行资格预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二、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三、企业出据的银行注资证明或出资人出资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四、企业固定办公地点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六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依照建设部规定执行。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增项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不考核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原则上不增项,特殊情况增项不能超过一项。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五、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九、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
十、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验资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十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或增项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栏);
四、企业章程(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六、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件;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九、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十、※代表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对上述资料均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造价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十一、※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十二、※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十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十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十五、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六、※保定市建设市场稽查大队出具的全省统一制式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十七、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新办增项资质的,带※标志的材料如果没有,可不提供。对于主项资质标准覆盖的内容,在申报增项资质时可不再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开办(含新增项)资质企业材料原件,各县(市)由各县(市)建设局、市区由市建工处核对,核对部门在附件材料复印件上逐页加盖“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原件审核无误专用章”(专用章式样详见附件二),只上报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企业。企业资质升级的,需上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四、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五、企业申请资质附件资料应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统一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
10、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
11、验资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4、保定市建设市场稽查大队出具的全省统一制式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15、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12、14的材料。
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内容包括:
1、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材料1。
(三)工程业绩资料(首次申请、新增项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内容包括:
1、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资质申请程序逐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地址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详见附件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章程修正案;
6、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章程修正案;
6、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7、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
8、验资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三、企业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6、法定代表人的技术职称证书(没有技术职称的可不提交);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8、法定代表人学历证书(无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不提交);
9、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五、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5、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
6、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
7、企业负责人学历证件(无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不提交);
8、企业负责人工作简历;
9、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5、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件;
7、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件;
8、工作简历;
9、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企业改制的,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八、原工商注册地在外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保定市境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资质许可机关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4、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6、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逐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详见附件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文件;
2、《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市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二级以上资质需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
第二十九条 建筑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驻地在保定市境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应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分别送市建设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五章 资质受理与评审
第三十二条 资质初审。各县(市)建设局、市建工处为我市建筑企业资质初审部门,随时受理各辖区内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各县(市)建设局、市建工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材料与原件无误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汇总,报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局窗口。
第三十三条 资质受理。市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人员接受资质申请后,做好登记(详见附件五),受理审查。将不属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退回资料。对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窗口办理人员出具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接收材料回执单(详见附件六),将申请资料转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资质评审。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接收资质申请资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登记,并按市建设局处(室)资质审批职能进行分类。将申报主项资质为市政、金属门窗、起重设备安装等由城建处、科教处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分别移交相关处(室)。(详见附件七: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交接登记表)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城建处、科教处依据《行政许可法》各自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委员进行评审。资质评审按规定要认真制定评审方案,按处长审定的方案组织评审工作。根据企业申报专业,从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资质评审专家委员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地域回避原则,与资质申办企业有利害关系或同一地区专家不得从事此项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专家成员。(详见附件八: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专家委员评审完毕后,将评审结果(详见附件九: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一、二、三)提交资质管理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签。
第六章 资质审批
第三十五条 资质审批。市建设局企业资质管理评审委员会形成的初步审查意见,由局建筑业管理处、城建处、科教处等处(室)分别报主管局领导签批。主管局领导均签批后,由建筑业管理处将评委会评审及签批结果汇总,报局主要领导签批。(详见附件十:保定市建设局(第 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评审结果报批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根据局主要领导签批结果,制成资质许可文件、资质不予许可文件(详见附件十一: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转局行政服务中心建筑企业资质窗口(详见附件十二: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交接单)。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公示审批结果(见附件十三:保定市建设局ⅩⅩ年关于对ⅩⅩ公司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公告),在资质审批结果公示前,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审批通过的企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建筑企业资质窗口向资质初审部门发准予企业许可的文件,办理交接手续,核发资质证书(见附件十四: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领取情况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理由,退回资料。
第三十七条 局建筑业管理处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资质评审、审批资料要分类建立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方便查询。
第三十八条 审批时限。市建设局自各县(市)建设局、市建工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见附件十五:保定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图)。市建设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见附件十六: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备案的函)。
第七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四个副本(一级资质六个、特级资质十二个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保定市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市建设局的印章有效。
第四十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四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对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对全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有权对在全市境内从事建筑业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该建筑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一个月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建设局、市建工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市建设局。
第五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0日以前按资质申请程序,逐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五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逐级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定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