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该合同各项规定不能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该合同不仅仅是纯劳务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第4页,9.1条规定,劳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具体表式见附件1),9.3条规定,施工中的中小型机具由承包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详见附表2)。9.4条规定,施工中的周转、低值易耗材料由承包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详见附表3)。该合同附件1中明确规定“劳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执行招标文件(4.1.3招标方提供的条件)(4.1.3招标方提供的条件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2招标文件)。上述事实证明该合同是概括性合同,不是纯劳务合同。申请人关于合同款仅是劳务费用,甚至是劳动人工费的主张与合同规定、招标文件和申请人在投标书中的承诺相悖。
合同2.1条规定,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款。因此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主张的全部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的主张违反合同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第二部分16.7条规定,劳务发包人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该规定中所指的“劳务发包人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规定等与合同9.3条和9.4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被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设备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在合同中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中规定的清清楚楚。并不构成本应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却应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依据。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代购、代租的工程材料款3539177.37元和赔偿窝工损失1746240元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被合同的上述约定所否定。
合同17.2条规定,劳务承包人……做好工人出勤记录、任务完成记录。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没有看到申请人有这方面的任何记录。
合同17.3条规定,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每月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或按劳务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劳务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合同17.4条规定,劳务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的损失和各种罚款。可是申请人并未按照前述条款执行,对由此造成的延期、窝工应自行承担责任。
合同22条规定,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程量。采用工日单价或平米包干计价方式的,由劳务承包人每月28日前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劳务发包人,由发包人确认。该条款再一次确认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代购、代租的工程材料款3539177.37元和赔偿窝工损失1746240元的请求事项根本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合同24条规定,劳务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劳务发包人验收。可是申请人早已撤场,也有未完成的工程的情形(见申请人提供的撤场报告),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接到任何完工报告和合规合理的结算报告。
在合同中的双方所须提供的料、机械等资源划表中也对双方的提供料和机械设备做出了明确、详细、全面、准确的约定和划分,对此,申请人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本合同绝不是纯劳动力承包合同,特别是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上述形式的合同予以规范,更不用说存在什么禁止性的规定了。本合同的适用法律应当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证据一.2.招标文件
质证意见:招标文件第四条中的4.1.3条对招标方(申请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以及对甲方(被申请人)提供机械设备及工具作了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是相吻合的。该条款明确约定“其余设备及工具需要投标方自备”。
招标文件第六条规定了结算时进行调整的价款及调整工期的范围条款,招标文件6.1条规定了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条款;招标文件6.2条规定,每一份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单个定额子目一次性增加在100个工日以内的不增加变更费用,招标文件6.3条规定,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在实际施工中未由投标方施工的,在结算时从劳务报价中扣除。从这条规定看,合同也不是纯劳务合同。
招标文件7.2条规定,本工程验收合格后,预留应结劳务费总价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款……。按照本合同价款总数计算,保修款为393441.85元。应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证据一.3.协议书
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已按照核定了增、减的总款项7521236.97元支付给了申请人,另外,被申请人还垫付了24万元,应该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证据一.4.劳务结算结果(协议)
质证意见:该证据中的<双方有争议及未结算部分>中的手写字体是后加上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确认的条款是,五、大模板施工中由被申请人代租,结算时应予扣除。六、钢筋筒螺纹接头由被申请人代购,结算时应予扣除。九、综合办公楼地下室外墙防水因劳务方原因损坏140平米,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扣除。十、污水处理站因劳务方面的问题造成跑模,该项损失应当扣除。十一、展厅延误工期,应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扣除。十二、应扣除我项目部(指被申请人)对劳务单位施工中开具的罚款金额。根据前述的约定,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展厅窝工的责任在申请人自己。结算时申请人的结算款中应扣除上述相应的款项。
此外,劳务结算结果(协议)中双方还确认的有:二、食堂、锅炉房、化粪池需做基础处理,采用机挖,人工清底……,劳务方提出的零工及其他费用不再予以计取。三、锅炉房设备基础……,申请人不应计取任何费用。四、脚手架问题,2.展厅脚手架为结构部分应当包括,已拆除,按合同不应另计;3.车库脚手架为结构部分应当包括,按合同不应另计;5.综合楼外架,结构部分按合同应当包括,而且已拆除,按合同不应另计;二次结构按补充协议(指协议书)应当包括,不应另计。
对上述问题,申请人不但签字认可,还特别标注,在核增核减局部有小的分歧。
<综合楼二次结构砌筑方量计算式>和<有关二次结构结算完成情况如下>的书面证据与事实不符。双方对此有争议(见协议书核减部分第1项综合办公楼二次结构部分)。
证据二.合同外劳务费及其他费用253838.2元
证据二.1.借据5000元
质证意见:申请人并没有证明存在实际交付给被申请人5000元的事实。反而该证据证明申请人欠被申请人500元。
证据二.2.工具、材料签证
质证意见:申请人没有提供清单,进场开始搭建的时间均没有提供,无法核实。况且新建工程搭、拆脚手架费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已包括,改造工程部分搭、拆脚手架费用按双方约定结算方法结算。
证据二.3.屋面李小平班组结算清单
质证意见:招标文件4.2.1.2.条规定,结构工程、二次工程:从基础垫层至屋面完成的全部内容。合同2.3.条规定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合同价款中包含北京某部业务用房工程劳务招标文件第四条报价要求4.1报价依据和4.2报价内容要求所含的内容和费用。在合同附件3后面的总包方和分包方所须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第3页第2条规定,防水层……分包人配合防水施工,负责除防水卷材层以外的各项施工。因此所谓李小平班组另要费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证据二.4.零散用工
1、综合楼抽水用工记录问题
质证意见:未有被申请人签字且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的零散用工,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按照零工40元给付,但没有工作量报告数字。
2、车库基础处理用工记录问题
质证意见:意见同上。
改造宿舍楼及污水池结算与证据二.2.工具、材料签证(改建宿舍楼外架搭设工费、材料费签证)雷同且有矛盾。前者的搭设龙门架人工费3000元,后者的搭设龙门架人工费1500元,证明计算随意,没有准确的依据。对于其他零散用工被申请人不认可。零散用工单个别有被申请人签字认可,按照每工40元给付。
证据二.5.塔吊司机饭费问题
质证意见:如有证据原件,可以给。
证据二.6.处理方案问题
质证意见:该问题已经解决,不存在处理方案中的费用要求了。见协议书所附核增部分第8项(食堂、浴室、锅炉房。以及暖井人工及搅拌砼及抽水部分)。
1、综合楼沉降观测点搭架子工费问题
质证意见:如有证据原件,可以给付。
证据三.申请人代购、代租的中小型机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的费用3539177.37元。
质证意见:该证据三体现的代购、代租的中小型机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的行为和费用,根据合同、招标书、投标书,均应由申请人承担,与被申请人无关。而且,所谓的代购、代租的中小型机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的行为和费用是否发生,用在何时何地何处,何人证明,这些问题均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也不予认可。
证据三.(一).建筑物质租赁合同
质证意见:申请人的所谓代购、租赁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且被劳务分包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所否定。租赁行为和租赁物不真实、不客观。没有租赁物和租赁行为的其他证明,不认可。
证据三.(二).代购、代租的中小型机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采购、租赁费用详细清单(申请人没有提供该证据)。
质证意见:没有见到相关证据材料,不认可。
证据四.被申请人使用材料及产生租赁、损失费用1305151.48元
质证意见:该证据四体现的被申请人使用材料及产生的租赁、损失费用等事项根据合同、招标书、投标书的规定,均应由申请人承担,与被申请人无关。所谓的被申请人使用材料及产生租赁、损失费用发生在何时何地何处,何人证明等问题均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也不予认可。
证据四.1.关于四川建城劳务撤场的报告
质证意见:该撤场报告于2008年1月3日签署,而报告中的后期工程进度分别产生于1月9日、12日、20日不等。不能证明报告中的各事项的真实性。申请人不能按照报告中的工程事项索要费用,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使用了申请人的物品和同意了申请人的所谓代购和代销材料的主张,另外,高德学没有签字认可的权利。但是该撤场报告可以证实,申请人没有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就撤场了。应扣减申请人的合同款。
证据四.2.补充协议
质证意见:申请人没有完成综合楼及余下的其他楼座的二次结构砌筑,而交由被申请人另行施工,单价150元、平方米。其中综合楼二次结构砌筑所用的枋木、竹胶板、钢管、十字卡、脚手板由申请人提供,且没有约定价格,说明上述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同时被申请人使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新建污水池的人工费6万元和材料费8万元均已在协议书所附核增部分第2项(污水处理站,新增,140000元)已解决。此外排水沟用工10个并没有超过100个用工,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也不应另行给付。
证据四.3.车库埋入架子板证明
质证意见:申请人没有提供价格证明和发票等依据。
证据四.4.改建宿舍楼外架设工费、材料费签证
质证意见:与证据二.2重复。
证据四.5.综合楼塔吊北侧挡土墙
质证意见:没有核实量,无法计算金额。另外,李东来的签字与后面的李东来的签字差异极大,不认可。而且申请人已经撤场了,事实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四.6.材料占用清单
质证意见:李东来签字差异极大,而且李东来没有签字权利。所有书证上均没有具体的金额。不认可。
证据四.7.综合楼预应力施工造成的损失195780元问题
质证意见:在协议书核增部分第8项综合办公楼条目已经解决了。被申请人对此有回复函,对工程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证据四.8.被申请人使用租用、购买料具的明细
质证意见:租赁费用和人工费用明细不是结算书,没有真实性,不认可。其中脚手架已包含在劳务合同里。
证据五.窝工损失费用1746240元问题
质证意见:合同款采用的是固定价款方式。后来又有了协议书作了了结。窝工损失的原因在申请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用工。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申请人的责任。窝工计算和事实的真实性没有证据支持和证明。不认可。
证据五.1.劳务纠纷记录表
质证意见:没有提供证明窝工原因的事实和证据。该证据中规定了双方确认按照合同、协议书进行结算的原则,现在申请人推翻合同和协议书,漫天要钱。此外申请人撤场时没有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见申请人撤场报告证据四.1)
证据五.2.综合办公楼进度报告
质证意见:姜兴奇签字不意味着确认合同。仅仅是收到报告后的签收。申请人没有完成综合楼、车库楼顶施工任务。内部施工也未完成。进度报告不是延误报告。
证据五.3.关于综合楼基槽内泥浆清理的报告
质证意见:姜兴奇并没有确认和同意该报告,而是要求重新计算土方并绘制图纸、用工,并要求申请人重新申报。
证据五.4.函告
1、关于2007年11月8日的函
质证意见:以前没有见到过这个函。申请人在投标前进行了工程的实地勘察,审阅了相关图纸。现在又说,基础和障碍物问题,缺乏诚信,也不能免责。在函的第4条里,申请人既承认本工程是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却又又不认可合同的约束力和不认可合同不是纯劳务合同的事实,在工程已近尾声的2007年11月8日才提出要求免除其使用的施工材料问题。在第7条里提出人工费、材料费涨价问题。在函的最后,申请人认定,工程完工后的工程费用最多960万元(在已考虑了涨价因素后。被申请人对此960万元的总费用认定不予认可)。但在本案中却提出了额外的540万元的请求,540万元高达原合同款的70%,高达960万元减去原合同款数额的之差的30%,反映了申请人提起本仲裁的主观恶意和随意性。
2、关于2008年月26日的函
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没有看到过该函。申请人承认丢失价值25万元的材料,赔偿他人16万元,非但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却反而据此向被申请人主张41万元的损失,其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2008年4月30日函
质证意见:没有见到过这个函件。不予认可。
4、关于2008年6月1日报告。
质证意见:没有见过这个报告。不认可。
证据五.5.申请人的劳务人员备案表
质证意见:备案表中的人数并等于实际用工人数。
证据五.6.设计变更图示问题
质证意见:在工程中设计的微小变更是正常的事情,少量变更设计图纸不会影响也不必然导致延长工期、窝工和增加工作量,反而有时会减少工作量。此外,正确、科学、灵活的组织施工,正是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申请人主张延长工期、窝工和增加工作量的依据和理由。
1、关于图纸(26页、27页、28页)问题
质证意见:与该图纸相关的基础、水箱等已在协议书核增部分第3项中的综合办公楼和结修水箱工程条目中予以解决。
2、关于图纸(结修-107,29页)问题
质证意见:该图纸涉及的变压器修改在协议书的核增部分第3条结修107配电室夹层架梁条目中已解决了。
3、关于图纸(结修-104,30页)问题
质证意见:该图纸涉及的加钢板在协议书的核增部分第3条中的结修-104柱顶加钢板条目中已解决。
4、关于设计手书问题
质证意见:该手书涉及的5号楼架梁(31页)在协议书中的第3条中的5号楼梯加tl2一道的条目中已解决。
5、关于图纸(结修-112-1,32页)问题
质证意见:在协议书核增部分3结修-112条目中已解决。其中,7、8号楼有误,应该是1、2号楼,两处的结修-112号码是一致的。
6、关于图纸(结修-112-2,33页)问题
质证意见:和前页图纸(结修-112-1)是一回事,仅仅是一个25公分的小梁。
7、关于图纸(结修-113,34页)问题
质证意见:该图纸涉及的机房顶梁配筋在协议书的核增部分第3条的结修-113机房顶架梁条目中已解决。
8、关于设计变更手书(结-14,35页)问题
质证意见:减少高度,没有增加工作量。
9、关于图纸(结修-120,36页)问题
质证意见:该图纸涉及的屋顶雨篷在协议书的核增部分第3条的结修-120屋顶加蓬条目中已解决。
10、关于图纸(结修-118,37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