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许可和申请程序
(一)资质许可
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分别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建设局实施。
1、市建设局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⑵专业承包序列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⑶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上列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外的许可分别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实施,市建设局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
(二)申请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建设局;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建设局申报。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企业资质申请报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项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签证)、社保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保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三、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报送资料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复印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胶线装订,不准使用塑料文件夹。
4、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四、审查程序及要求
1、由市建设局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建设局在60个工作日内,抽取资质评审评委完成审查,并在岳阳建设网公示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设局送市有关部门审核,市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作出的资质许可书面告知市有关部门,并通过岳阳建设网进行公告后核发资质证书。市建设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2、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建设局负责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岳阳建设网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资料向省建设厅申报。
3、由市建设局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县(市)区应对企业报送资料原件进行审查,并加盖初审部门公章及原件复核人员印章,以示负责。为便于集中评审,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申报资料报送我局。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建设局负责核对企业资料原件,并加盖原件复核人员印章。对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许可同时实行省、市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制度,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核查结果与申请资料及相关资质标准不符的企业,不予其资质许可。对施工总承包序列之外的资质许可,由市建设局对申请资料原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结果与申请资料及相关资质标准不符的企业,不予其资质许可。
4、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提交《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
五、日常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及遗失补办手续按申报程序归口资质许可部门办理。其中由市建设局实施资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结果应在每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资质证书的变更及补办需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2、市建设局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统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市建设局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