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
1994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凡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邮电部设立计划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经审查合格由计划建设司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
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
省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设立
(二)
《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升级
申请甲级监理单位一式5份,申请乙、丙级监理单位一式4份;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省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
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
规定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六)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
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和聘用人员担任。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监理单位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初审合格后,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监理单位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
第八条
新开办的监理单位所取得的《监理单位申请批准书》为暂定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实绩,再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二)
《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
《监理业务手册》;
(五)
其他有关证件。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
甲级监理单位
1、
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监理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
监理过2个一等通信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
(二)
乙级监理单位
1、
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监理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
监理过2个二等通信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
(三)
丙级监理单位
1、
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监理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
注册资金不少一10万元;
4、
监理过2个三等通信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
第十条
各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
甲级单位可以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见附表二)
(二)
乙级单位可以监理二、三等的工程(见附表二);
(三)
丙级单位可以监理三等及以下的工程(见附表二);
(四)
各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相应等级的和通信工程相配套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与罚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每两年复审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复审。凡在监理工作中确有成效并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不能维持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应予降级,或撤销其监理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或者批准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也不得擅自转让监理业务。因特殊情况,要求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的,须由省局级主管部门行文,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记录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监理业务手册》每年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核验一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三十日内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缴回或换发原核发的各种证书,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凡非通信行业监理单位未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办理注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在通信工程中从事监理业务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其工程项目的监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监理资格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和违纪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监理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度在《监理合同》中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明确;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赔偿最高额不超过注册资金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