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粤建科字[2006]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青团,省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四个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建人[2006]37号)精神,定于今年8月开展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满足建设行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培养和挖掘一批高素质技能人才,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省建筑工人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本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大赛的主题:切磋技艺,共同提高。
二、组织机构
(一)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由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共同主办,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教育协会承办。
为了加强大赛的组织领导,成立广东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负责统一指导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工作的开展。大赛组委会名单如下:
主 任:劳应勋 省建设厅厅长
副主任:陈 平 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林应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廖文正 省总工会巡视员(党组成员)
谭君铁 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
成 员:李运章 省建设厅助理巡视员
梁志华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陈斯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处长
杨耀基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
侯红旗 省总工会助理调研员
吴建班 共青团广东省委青工部部长
大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科教处。
办公室主任:李运章
办公室副主任:梁志华、林兆雄
(二)各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共同成立相应的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组织及选拔参加全省决赛的组队工作。
三、大赛工种
这次全省技能大赛的工种与全国技能大赛的工种一致,共四个工种,分别为砌筑工、钢筋工、精细木工、镶贴工。
四、大赛内容及成绩评定
(一)大赛内容: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中的技师职业资格理论、技能要求的范围进行命题和鉴定,具体标准另发。
(二)成绩评定: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进行,理论与实际操作分别占总成绩的30%和70%。
五、参赛对象及条件
(一)参赛对象: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和装饰施工并已办好劳动用工手续的从业人员。
(二)参赛条件:年龄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基础及操作技能。
六、比赛时间
全省比赛时间定于2006年8月,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请各市和省直单位于今年7月15日前将参加全省比赛的选手报建设厅科教处。省直单位如省建工集团、新广国际集团等可单独组队参加全省比赛。
各市和省直单位的参赛名额见附件1。不能组队的可以个人的名义参赛,但不计团体名次。
七、奖励
大赛设团体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三种奖项。
(一)团体奖以地级市和省直单位(厅级)为团队,各参赛队取八名参赛选手的成绩之和计算团体总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
(二)组织奖由大赛组委会根据参赛情况研究确定。
(三)个人奖的奖励按参赛选手数量确定。如果参赛选手超过60名,将奖励前20名,其中一等奖1名(第一名),按程序可申报广东省总工会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二等奖3名(第二至第四名),三等奖4名(第五至第八名),前8名按程序申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广东省技术能手” 称号、共青团广东省委授予“广东省青年岗位能手”;前20名可申报广东省建设厅授予“广东省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如果参赛选手在60名以下,奖励名额由大赛组委会再行研究确定。
(四)个人成绩前4名将代表广东省参加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
(五)参赛选手的理论和实操成绩均达到60分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发《技师资格证书》。
八、有关要求
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本市、本单位和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手的选拔工作。要通过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技能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导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在全省建筑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省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林兆雄
联系电话:020-83133600
传 真:020-83303124
电子邮箱:gdsjstkjc@163.com
附件:1.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手名额分配表(略)
2.2006年广东省建设行业砌筑工总决赛报名表(略)
3.2006年广东省建设行业钢筋工总决赛报名表(略)
4.2006年广东省建设行业精细木工总决赛报名表(略)
5.2006年广东省建设行业镶贴工总决赛报名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