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霞律师,厦门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为您整理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的内容,由此你可以得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的包含关系,一般在一个小区中形成业主大会就是用来服务和关系小区内部活动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实际当中,各个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尽相同。
1、如根据及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如根据成房物管[2003]7号 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3、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4、根据的第七条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因此,一般来说,和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各个地区,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