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霞律师,厦门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有犯罪行为的;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2、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5、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选举办法。。
6、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
7、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也是方便每一位业主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侵犯自身权益时更好维权。要想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就要先了解法律中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以上就是业主委员会的终止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业主大会表决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业主大会表决有没有法律效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 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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